近年来,随着我国航运业的迅速发展以及我国物流业的日趋成熟,各方当事方之间指责分工的日益精细,越来越多的当事方开始介入到现代海商海事法律关系之中,海商海事案件中的法律关系也越来越复杂。在此等状况下,一旦发生了纠纷,有关的权利方可能基于迅捷而有效的解决纠纷的考虑,约定将该项争议下的相关权益转让给受让人,由受让人以自己的名义来追究真正责任方的责任。这种做法本无可厚非,但根据我国的《合同法》,一项有效的债权转让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并履行相关的手续,有关权利方转让其债权给受让人时,需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债权转让的前提条件:只有在受让方无权向责任方追偿时才会发生债权转让的问题,如果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受让方本身就有权利向责任方追偿,则无需再通过债权转让的途径进行追偿。然而在实践中,尽管已有的法律关系充分表明受让方自身就有权利向责任方追偿,但是其仍然采取债权转让的方式向责任方追偿,这事实上仅仅起到了事倍功半的效果,不利于其债权的最终实现。
二、无论在何种情况下,权利方与第三方签订的合法有效的《债权转让书》应当成为债权转让的前提和必要条件,这里的合法有效应当理解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且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之意;
三、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不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有些学者的观点以及一些法院的司法判例,债权转让的通知方必须为转让人(或者由转让人与受让人共同通知),受让人单独将债权转让的情况通知债务人的该债权转让对债务人不会发生法律效力;
四、债权转让方向受让人发出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我国法律并未规定权利转让通知所应采取的方式,那么一般来说,转让方就可以采取包括口头以及书面(包括电话、传真、邮件、快递等)的方式通知债务人,但其如以口头或者其他简便方式通知债务人,需保证债务人已经确实接到该通知并对此予以了确认。此外,权利方与债权受让人在转让权利时,亦应注意债权转让过程中相关证据的保存问题。
综上,在海商海事纠纷案件中发生债权转让时,债权转让方与债权受让方(特别是后者)需对以上几个问题予以充分的注意。鉴于债权转让的发生效力与否直接关系着债权受让方的切身利益以及案件最终的审理结果,建议有关的当事人对是否采取债权转让的方式追偿以及采取债权转让方式追偿时履行债权转让手续时采取非常谨慎的态度。在有必要的情况下,也可向律师咨询相关的事宜并由律师介入相关的程序,以保障其正当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