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前日,职工徐师傅由于工作失误,致使自己使用的一台价值2万元的机器报废,给企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万余元。企业在认定确实是徐师傅操作失误的基础上,从徐师傅每月1700元工资中扣除1000元,用以赔偿企业损失,直至赔偿完为止。徐师傅对企业认定的事实没有异议,但认为企业扣其工资的做法不对。徐师傅问:应如何解决他与企业的劳动纠纷?
答: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根据以上规定,企业每月扣发你工资的行为并无不当之处,是有法律依据的,但企业每月扣除你工资1000元的数额太高,因为你的月工资为1700元,应按照工资的20%扣除,所以,企业最多每月只能扣除你工资340元,用于赔偿企业的损失。滨海新区律师咨询 13802001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