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后,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
1.必须有明确并且经过公示的“录用条件”
要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首先必须有明确并且经过公示的录用条件。
在制定录用条件时,一定要有具体、可操作的内容,当用这个录用条件与劳动者的实际情况相对照时,能得出符合不符合的结论。此外,录用条件必须经过“公示”,即劳动者事先知道这个录用条件,否则劳动者就会以不知道有“录用条件”为由提出抗议。关于“录用条件”的制定与公示,在前面已经述及。
2.必须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
对于劳动者在试用期是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必须提供有效的证明。如是用人单位没有证据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就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承担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带来的一系列法律后果。
关于证据,在实践中更多是通过考核的方式作出的。因此,用人单位应加强考核管理。对于员工在试用期间的表现,用人单位应给予客观的记录和评价,最好是有客观数据支持。
注意: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下患有精神病的合同制工人解除劳动合同问题的请求》的复函(劳办发[1995]1号)的有关规定,如果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发现并经有关机构确认患有精神病,可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试用期满后不得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解除劳动合同、
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解除劳动合同的,一定要在试用期内作出。如果是在试用期满后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解除劳动合同,就属于违法解除。
注意,“试用期满”是一个时间上的概念。只要到了约定的时间,即为期满,并不能因为企业没有转正或批准而将试用期延长。
试用期必须在劳动合同有明确的约定,口头试用期约定无效。此外,试用期的约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标准。如果劳动合同的试用期超出法定最长时间,则以法定最长时间为准。超出这个法定的最长时间,即为“试用期满”,就不能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企业应当制定出对试用期员工的录用考察程序,考察是否符合“录用条件”的结论必须在试用期内做出,对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要及时解除劳动合同。
4.因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而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