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根据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的或应当取得的破产安置补偿费应为夫妻共同所有,但考虑到实践中存在着夫妻婚姻存续期间较短,以及破产安置补偿费的具体构成,包含非工资补偿或安置补偿内容等特殊情形,若简单将安置补偿费用,一概作为共同财产处理,反而有失公平,并容易激化矛盾。
因此,若诉讼中当事人对破产安置补偿费是否均属共同财产争议较大,难以确定其中属于共同财产的具体数额时,人民法院可通过被安置方的婚龄与其工龄的比例来计算安置补偿费中属于共同财产的数额。具体而言,该比例大于1,则所取得的破产安置补偿费均作为共同财产;比例小于1,则破产安置补偿费中相同比例部分,为共同财产。如:夫妻一方以婚姻存续期间内取得破产安置补偿费10万元,该方婚龄为5年,工龄为10年,其婚龄与工龄的比例为1:2,10万元安置补偿费的1/2即5万元为共同财产。若婚龄为10年,工龄为5年,其婚龄与工龄的比例为2:1,则10万元安置补偿费均为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