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名下的公积金、养老保险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分女方一半。塘沽离婚律师咨询。
王先生25岁,邹女士27岁。王家在南京,他说,2008年3月他和妻子通过网上聊天认识,见面后自己经不住邹的引诱而与她发生了关系。“她以有了我的孩子相要挟,要我与她结婚。”王先生说,自己被逼无奈于当年6月与邹女士登记结婚。但是,两人并无感情基础,也没有共同生活在一起,因此起诉离婚。
邹女士则说,早在2006年,两人就认识了,一年后才建立恋爱关系。“我在怀孕六七个月时流产,是因为丈夫瞒着我给我服用了流产药!”她要求离婚时平分王先生的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要求王赔偿1万元的精神赔偿金,并要求王先生偿还婚前借她的10万元钱。
法院调查核实,双方确实相识于2006年,2008年6月登记结婚。结婚时,王先生还未从四川省内某高校毕业。去年11月,邹女士在医院进行了引产手术,手术时她已怀孕27周。夫妻共同存款除了王先生银行账户的1003.4元外,还有他名下的公积金2760.2元、养老金2302.8元。
“夫妻二人婚后感情一般,双方都同意离婚,法院予以支持。”法官说。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王先生取得的公积金和养老保险金,邹女士应分得一半。法院判决王先生支付给邹女士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3033.2元,驳回了邹的其他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