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条文主旨】双方均有过错的处理
“新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七条
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解读:
这种过错互抵原则虽有合理性的一面,但是否公平仍有商榷的余地。毋庸置疑,打断手脚总是比两个巴掌更恶劣的。当然,此种后果并不是法律所希望出现,只在于给公众一个警示,勿以过错报复过错!
附:《婚姻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 重婚的;
(二)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 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