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目前生效的《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2010年4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规定,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并且该条中注明被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未超过两年的,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科目一合格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于此可以明显的得出结论,驾驶证即使被注销,只要未超过两年的,机动车驾驶员在考试科目一合格的情况下,驾驶资格是可以恢复的,通过“恢复”一词,可以理解,只要是驾驶证没有被注销的,持证人的驾驶资格是当然存在的,只有驾驶证在正式被注销的情况下驾驶资格才是不存在的。在平时所说的驾驶 证有效期,只是指有资格驾驶车辆上路的效力期限,或者说是上路行驶的资格期限,如果说超过了驾驶证的有效期,只是说其没有了上路行驶的资格,而并不代表其彻底没有了驾驶资格。在有效期内当然是有驾驶资格的,但有驾驶资格并不代表其取得了上路行驶的资格,这就是驾驶资格与驾驶证有效期的本质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