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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多投保人认为“只要投保了交强险,均可获得保险赔偿”的错误观念。事实上,国务院《条例》第22条所规定的交强险是存在四种法定免责情形的。
[基本案情]
2007年9月17日,被告许某无证驾驶赣A桑塔纳小轿车在105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南昌县向塘镇路段时,正遇原告雷某驾驶电动车从对面驶来,因何某车速过快,采取措施不当,致两车碰撞,造成原告雷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南昌县交警大队认定:何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因协商不成,受害人雷某将何某及肇事车辆赣A交强险承保公司一并诉至南昌县人民法院,请求赔偿各项损失计币26001.92元。
肇事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6万元。
[法院判决]
“因对被告何某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损害,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被告某保险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点评]
如何理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下称《条例》)第22条,本案一审法院直接适用《条例》第22条之规定判决保险公司免责,该判决结果无疑是正确的
【权威释解】:国务院法制办、中国保监会产险部、中国保监会法规部主编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释义》明确释义:《条例》第22条是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除外责任的有关规定。该《条例释义》就“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作如下解释:“机动车是高度危险的交通工具,上道路行驶对驾车者、乘客和社会公众人身及财产安全都有较大威胁,因此,驾驶机动车应当具备合法的驾驶资格,这是对驾驶人最基本的要求。在未取得驾驶资格情况下上道路行驶是对人对己极不负责的行为,应由驾驶人本人承担责任,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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