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
天津市四方君汇
律师事务所
赵治国律师认为,根据《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被
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被
人民法院依据《
刑法》第三十二条免予刑事处分”的规定,在劳动者被公安机关、司法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者逮捕的时候,不应立即解除劳动者的
劳动合同。因为,劳动者被公安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并不意味着该劳动者就一定是罪犯,有可能只是涉嫌
犯罪的人员。而这时若劳动者回到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已被解除,其用人单位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案例中的张某就属于这个情况。所以用人单位在处理涉嫌
犯罪职工的劳动关系时,一定要等司法机关的判决结果出来后再作处理,不然会因处理不当而引发劳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