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张是一名下岗女职工,因为没有学历一直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后经别人介绍到李某家做保姆,小张的工作范围是洗衣做饭,照顾孩子,约定
工资为一个月2000元,没有
保险。后小张在工作中不小心滑倒导致腿部骨折,医院为小张出具十级伤残的证明。后小张向劳动局申请劳动
仲裁,要求李某支付
工伤赔偿共计8万余元。小张的要求遭到了李某的拒绝,李某认为双方建立的是雇佣关系,小张的受伤应自身应承担全部责任,李某愿意为其支付一定的补偿。
天津市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
赵治国律师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小张虽属雇工,但从事的并非商业性质的生产、经营活动,而是一般的家务,不属于个体工商户用工性质的雇工。所以小张不能申请工伤赔偿。根据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
损害赔偿案件适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的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合理的费用,所以小张可以以人身损害为由要求李某赔偿一定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