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0月,李先生与赵女士经人介绍结为
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因李先生脾气暴躁,
夫妻二人经常争吵。2014年3月,李先生因醉酒与赵女士发生争执,并动手打了赵女士。赵女士为此感到心灰意冷,于是向李先生提出协议
离婚。随后二人签订
离婚协议,约定:婚后所购房产归赵女士所有,孩子随赵女士生活,李先生不再支付抚养费。签署协议后二人未赴民政局办理
离婚登记,但是后来李先生反悔,诉至
法院,主张协议无效,要求判决离婚,重新分割财产。
律师说法:
天津市四方君汇
律师事务所
赵治国律师认为,本案中,李先生与赵女士仅就小孩抚养权及
房屋归属作了约定,对夫妻其他共有财产、所负
债务等并未有约定。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夫妻双方需携带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前往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相关的离婚登记手续后,离婚协议才能正式生效。该协议既然没有生效,李先生自然可以反悔,法院应当按照
婚姻法关于共同财产的认定,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离婚协议作为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应当载明双方对子女的抚养、财产及债务的处理等平等协商一致的意见。为了避免在离婚过程中自己权益受到损害,建议委托专业律师来代拟离婚协议,在专业指导下完成协议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