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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版照片被毁 起诉前妻赔偿

 近日,一则《照片被毁,起诉前妻赔偿30万》的新闻被网友纷纷转发,引起了全民讨论如何处理前任物品的热潮。事件的起因为70后夫妻离婚后,丈夫发现寄放在妻子处的珍贵相册和数十张照片被划伤,并伴有“王八”的字样,丈夫认为人格受损向前妻提出30万元的索赔。那么现实生活中如何处理前任物品呢?今天的值班热线天津市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赵治国律师将为您解答。
 
  案例一 绝版照片被毁 起诉前妻赔偿
 
  2014年10月,陈先生与孟女士离婚,儿子由孟女士抚养。临走时,陈先生把一本相册留给儿子。陈先生称,被划伤的照片里,有5张是他父母的照片,有两张是他和同学的初中毕业照及高中毕业照,照片中每个人的面部都被划了。他认为,相册中的照片绝大多数是童年的照片,底片早已不复存在,对他和父母都非常珍贵。陈先生父母看到相册被毁,非常生气。他们认为照片损毁是孟女士所为,于是将孟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孟女士赔偿30万元的精神损失。孟女士则称,离婚后她曾多次要求陈先生将个人物品拿走,陈先生也分好几次拿走了。她根本不记得相册还在自己手里,送还相册时也没有打开查看。得知照片被划,她也很震惊,但是谁划的她并没在意,只是出于善心说了对不起,她还将手里制作幻灯片时留存的照片电子版都发给了陈先生。
 
  律师解答:根据最高法相关司法解释,我国司法机关确立了侵害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划伤的照片是否属于特定纪念物。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与特定的自然人主体的人格相联系,需要同时满足四个要求:其一,该物品是特定自然人主体的代表,如已过世或下落不明的直系亲属的照片等;其二,该物品具有稀缺性和不可再生性;其三,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民事主体与特定的自然人之间具有一定的人身关系;其四,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民事主体主张该物品具有特定纪念应符合社会常理。如果本案中原告陈先生所述属实,那么他童年时代的绝版老照片,对他而言非常珍贵且具有特定性和不可代替性,应当认定为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这部分照片毁损,无疑会给陈先生造成精神损害,他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有法律依据是合理的。
 
  案例二 首饰存放男友处 分手之后想要回
 
  市民小吴与小丽相恋两年,恋爱时所有的钱物都放在一起。由于小丽曾经被偷过一块价值不菲的手表,为了安全起见,她便将身上值钱的首饰都存放在男友小吴处。后来两人因为订婚的事情闹得不愉快而分手,小丽也搬出了小吴的房子。但小丽的很多私人物品还是遗留在小吴家中,包括曾经交给小吴保管的首饰。时隔一年后,小丽找到小吴索要曾经放在小吴处的首饰,但小吴称早就找不到了。因此小丽向小吴提出了索赔。
 
  律师解答:小丽提出首饰交由小吴保管,如果当初双方没有签署相关协议,约定该贵重物品只是交由对方保管而非赠与,那么一般情侣之间会认定为赠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恋爱期间的财产赠与有如下三种:1.彩礼;2.婚前赠与财产:如赠与房、车、首饰、衣服等财物;3.互赠小礼物,礼尚往来。如果是属于借婚姻索取财物的性质,就需要返还,否则就不需要归还。案例中小丽将首饰交由男友保管,如不能证明是代为保管就认作赠与,如果是赠与,那么小吴就无需归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