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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具备的条件

 一、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具备以下条件:

1、建设工程完成设计文件及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后,施工单位进行自评,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A4纸、打印)。该报告须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质量评估,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A4纸、打印)。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3、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A4纸、打印)。该报告须经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4、建设单位完成上述123条工作后,验收前3日内将综合验收参加的单位及时间通知市建委综合科,并书面提出验收申请要求,验收时市建委综合科现场进行监督。经规划、消防、环保、卫生等部门对工程进行检查,建设单位取得上述部门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5、建设单位填报"工程竣前检查申报表",质量监督机构提出竣前检查意见。建设单位已组织施工等单位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二、 工程竣前检查

质量监督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工程进行竣工前检查,对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工程,通知建设单位按照规定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三、 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工程竣工验收

1、建设单位对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工程,组织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及有关技术人员、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及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或分管质量经理)等单位有关人员组成验收组。

2、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质量监督机构。

3、质量监督机构对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组织形式、验收程序及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

4、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内容包括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工程竣工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工程验收意见等(A4纸、打印)。该报告须有项目负责人和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1、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备案所需文件整理齐全,依照《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将备案资料报市建设委员会综合科申请备案。

2、对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和建设部第78号令《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3、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备案文件齐全后,由备案机关发放《威海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建设单位凭《备案证》到房产、供水、供电、供热、燃气等单位办理各项手续。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目录

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原件(建设单位);

2、工程竣工报告原件(施工单位);

3、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原件(监理单位);

4、质量检查报告原件(勘察、设计单位);

5、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6、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复印件);

7、规划、消防、环保、档案、卫生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复印件);

8、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签订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复印件);

9、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表原件;

10、质量监督机构签署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原件;

11、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附有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注明:以上资料均需采用A4纸打印,复印件应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并注明原件存放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