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陷阱二:广告中的水 售楼员的嘴 购房者的“悔”
对于目前形形色色的房地产广告,在各类媒体上的播放,大大引起了购房者的关注,特别是DM单页上印刷的美丽未来的预期,对于有经验的购房者而言,并不为之所动,但是对于另一部分新购房的购房者者而言,各类广告页和电视及媒体播放的广告便成了水分与忽悠的象征。广告上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项目距离城区很近,小区花园的美景,户型和样板间的完美呈现……
在2008年王先生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出资购房款120余万元购买了城区某高档住宅小区一套三居室预售商品房。王先生称之所以选择买这套房子,是因为他在该房地产公司的售楼广告中看到,这个楼盘有游泳池、健身馆、会所和大面积绿地等配套设施,觉得硬件环境挺好。房地产公司在售楼员进行宣传时,一再强调广告中承诺的硬件设施一定会在交房同时投入使用,并带王先生看了小区前期的绿地。
但是没想到,2009年11月王先生入住后,发现该小区的硬件配套设施连个影儿也没有,与售楼广告的宣传大相径庭。直到2009年12月,只有部分配套设施交付使用,根本就没有游泳池、健身馆等,甚至连先前规划中的绿地也已经被开发商盖上了几排房子。
王先生将开发商诉至法院并在法庭上提供了当时买房时拿到的售楼广告。可开发商却称,双方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并没有附带游泳池、健身馆等设施的约定,前方绿地也只是为了保证小区内前期空气和空地卫生才进行的绿地种植,后期用于开发楼宇,双方的权利义务应以合同约定为准。法院判决,开发商构成违约,赔偿王先生违约金,数额由法官根据王先生的损失确定。
在此类案件中,开发商为推销楼盘,通常在商业广告和宣传册中进行夸大其辞或虚假的宣传,天花乱坠地承诺小区硬件是如何的配套齐全。这样的情况在目前的楼市市场依旧还存在,当然目前大城市中的品牌开发商已然很少用类似手段,但是对于一些中小开发商依旧会打这种“擦边球”。当房屋竣工后,配套设施与广告宣传相去甚远,而这时购房者往往由于已交付了房款而处于被动地位,开发商算定房价飞涨使购房者不会轻易选择解约退房。而开发商为规避,通常不在合同中说明有什么配套设施。更有甚者,还在合同的附件中加入 “开发商对广告宣传中的承诺有解释权”的条款,以规避责任。所以,购房人切记要将有游泳池、健身馆等配套设施的承诺写进合同并约定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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