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审判】
起诉书经法院送达被告后,被告即积极与原告协商和解方案,经双方反复协商,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损失18万元。原告到法院撤诉。
【点评】
本案装饰工程每建筑平方米造价超过人民币2000元,造价远高于一般家居装修,等级为精装修。但被告出售的精装修质量与价格名实不符。现原告提出自行恢复到合同价格对应质量状态,要求被告赔偿相应损失,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一条和第一百一十二条的有关规定,被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且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
本案引起的思考在于,国家建筑行业主管部门对于出售毛坯房作出禁止性规定以后,开发企业纷纷在商品房装修上作文章,作为提高企业效益的经济增长点。问题在于一是怎么装?如何做到精装修的名至实归?二是现有房屋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内没有装修质量条款,而消费者在买精装房屋时,尤应注意如何补充相应条款以明确双方权利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