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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买卖

商品房精装修质量问题

【案情】

2000年9月12日,原告相中被告的外销商品房精装修样板间,双方遂签署《北京市外销商品房买卖契约》及《补充协议》。协议约定:该精装修别墅连同室内陈设家具一并买卖。房屋建筑面积435.08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663.71平方米),单价20722.42元/平方米,合计9015910元。装修部分保修期一年(随售家具、家用电器及家装饰品除外)。同年9月21日,原告与被告物业部门办理入住手续时,双方确认新房需多处返修并会签了《返修单》。原告住满一年时,不仅原有质量缺陷没有克服,而且发现其他质量问题,一是土建质量缺陷:一层北门外台阶及女儿墙基整体沉降,导致外墙与承重墙、砖柱连接处开裂,地下室窗外采光井均有沉降;二是室内环境质量差:空气刺鼻,尤以地下室、壁柜为甚,甲醛严重超标。空调运行时,室内弥漫厨、厕味道,显系设计缺陷。集中空调机运行时,噪音很大;三是装修质量差。据了解该房屋装饰装修工程由另一公司承包,承包方式为包工、部分包料,被告提供的主要装饰材料如实木地板本身就存在着质量缺陷。原告就装修质量缺陷与被告交涉,被告于2001年6月28日提出维修预算,并口头承诺维修合格后,一次性赔偿原告损失50000元,但因该赔偿额不能抵偿原告实际损失,故原告未予同意,延宕至今。现原告对被告能力表示怀疑,不同意由被告安排维修,拟另聘他人处理,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45万元(包括四项费用:1.土建及装饰装修工程维修造价约20万余元;2.修复期间家人周转两个月需承租同等条件房屋的租金17万元,迁出、迁入费用及相应损失共1万元;3.因实际使用房屋不到一年而发生大面积维修造成的房屋整体价值下降的损失5万元;4.因甲醛超标对人体健康的潜在损害和原告陷入解决房屋质量纠纷的焦虑、懊恼与气愤等损失费2万元)。
【审判】
起诉书经法院送达被告后,被告即积极与原告协商和解方案,经双方反复协商,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损失18万元。原告到法院撤诉。
【点评】
本案装饰工程每建筑平方米造价超过人民币2000元,造价远高于一般家居装修,等级为精装修。但被告出售的精装修质量与价格名实不符。现原告提出自行恢复到合同价格对应质量状态,要求被告赔偿相应损失,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一条和第一百一十二条的有关规定,被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且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
  本案引起的思考在于,国家建筑行业主管部门对于出售毛坯房作出禁止性规定以后,开发企业纷纷在商品房装修上作文章,作为提高企业效益的经济增长点。问题在于一是怎么装?如何做到精装修的名至实归?二是现有房屋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内没有装修质量条款,而消费者在买精装房屋时,尤应注意如何补充相应条款以明确双方权利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