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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董事会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公司章程;   

(四)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五)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六)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七)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八)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九)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公司住所证明;   

(十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还应当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