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东自行增资
股东自行增资是公司要素变动最小的一种公司变更,在这种变更活动中,股东的优先投资自由得到了尊重和保障,通常情况下,公司的债权人和公司员工的利益也不会收到损害。
(一)同比例增资
1、公司净资产不增加的同比例增资
当公司以公积金或未分配利润增加注册资本时,公司股东权益不变,净资产也不发生变化。(转增注册资本)
2、公司净资产增加的同比例增资
当现有股东按照现有持股比例共同新出资增加公司注册资本时,公司股东权益增加,净资产也增加。(增资,配售新股)
律师应当考虑的程序要点:
(1)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由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通过,在有限责任公司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基准是全体股东;在股份有限公司则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基准是出席会议的股东。
(2)变更前的前置审批或核准
(3)股东以非现金资产新出资的,公司应当自行或聘请中介机构对出资资产进行尽职调查,尤其需要聘请评估师进行资产评估。
(4)增资后公司的注册资本等于增资前注册资本与增资额之和
(二)不同比例增资
不同比例增资的特点是可能出现实际控制人和公司管理当局要素发生变动的后果,如果增资导致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动,提出被视为新取得控制权的股东实施了对公司的增长性收购,此项交易与导致控制权发生变动的股权转让具有更多的相似性。(可参照“股东间转让股权”介绍的实体特点)
1、确定不同比例增资后新的股权比例结构及该比例结构下的公司治理结构
2、确定增资的出资对价
3、安排好审计、评估基准日与增资缴付日记年末日各股东的权益关系
4、安排好控制权变动情况下公司过渡期的正常经营管理
二、第三人对公司增资
实践中第三人对公司增资的情形通常有两种,一种意欲取得公司实际控制权的具有收购意义的增资,称为收购型增资;另一种是意欲获得稳定利润分配或获得再转让差价收益的具有策略投资意义的增资,称为策略性增资。
(一)尽职调查
如果进行收购型增资,除了公司净资产增加以外,公司诸要素所受到的影响情形与第三人受让公司股权并获得公司控制权的情形更为相似。
律师如果受聘参与交易,需要留意各方开展尽职调查的前提通常是:
1、公司或公司股东与第三人达成增资的最低报价意向
报价意向对各方最终的增资协议价格不具有约束力,最终成交价格取决于尽职调查的结果。
2、公司或公司股东与第三人达成报价外的其他先决条件
各方达成的所有先决条件对最终的协议也没用约束力。
3、如果第三人主要以非现金资产作为增资的出资方式或者虽以现金出资但公司将再以现金收购第三人资产,则各方也会就拟出资资产或拟收购资产的报价达成意向
4、各方确认一个期间,在此期间内,公司不与任何其他方接触并洽商增资事宜,第三人也不与公司的业务竞争对手洽商资本或资产交易。
(二)增资协议的主要条款
序言
鉴于条款
定义
1、注册资本增加
2、增资对价和股权比例的安排
3、增资资金的出资期限和方式
4、增资资金的用途
5、增资对价外的安排
6、增资履行的前提条件
7、董事和监事席位的安排
8、签约后股东会的召集
9、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僵局
10、同业竞争
11、关联交易
12、各方的陈述和承诺
13、原股东的额外陈述与保证
14、增资人的额外陈述与保证
15、违约方的责任限制
16、过渡期安排
17、增资对价的调整机制
18、策略投资人推出的渠道和优先权
19、通知
20、保密
21、不可抗力
22、法律适用
23、争议解决
24、协议生效
25、条款及协议无效的影响后果
26、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27、附则
(三)内外部审批程序
就内部审批而言,;律师需要提示公司的董事会重点审议:
1、增资方案,包括增资目标、出资人范围、出资方式;
2、增资以后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计划和现有业务、资产的整合重组计划
3、第三人进入公司以后公司新的治理结构,包括章程和议事规则的修改、机构设置和管理当局的变更、员工队伍的变动
4、与第三人达成增资协议及其附属文件,尤其是增资协议的上述重要条款
5、与第三人达成的持久的关联交易协议,包括购买原材料或动力、购买技术或总经销协议等。
就外部审批而言,重点需要关注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行政规章对于不同身份的股东在公司的持股比例是否有限制性规定,以及候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符合关于任职资格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