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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权转让

隐名股东投资协议书

隐名投资人(实际股东,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显名投资人(名义股东,以下简称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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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双方约定,由甲方向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投资,乙方则作为名义股东登记于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及其他工商登记材料之中。     公司的法定地址为:成都市×××××××××;注册资本为人民币贰仟万元。其中甲方以乙方名义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工商登记中登记的出资额为人民币××××元, 占投资比例的××%,该项出资全部由甲方投入,乙方并没有实际出资。

为明确甲乙双方在公司中的权利和义务,保障甲方权利,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以乙方的名义出资××万元的全部注册资金由甲方实际出资。甲方的出资在2010××日全部到位,并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证明,出资方式为:×××××。公司注册资本的实际出资人为甲方,公司成立后,甲方不得抽逃资金,逃避风险和责任。

第二条:甲方享有完全的公司管理参与权、股息和其他股份财产收益,并承担投资风险。乙方不享有公司管理参与权,也不享有股息和其他股份财产收益,不承担投资风险。

第三条:乙方作为名义股东作如下承诺:未经甲方的书面同意不能单方面转让、出质股权,否则,乙方除向甲方返还资产、赔偿损失外,还须承担侵占甲方资产的相关法律责任。

第四条:乙方应向    公司及其他股东披露甲方及本协议的存在,使得   公司认可甲方的实际股东身份并行使股东权利,参与股东会,行使表决权等。

第五条:甲方享有公司全部股东权益,乙方不享有股东权益。

第六条:若   公司担保与第三人出现纠纷时,由甲方承担实际的股东责任,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七条:乙方应积极配合办理公司登记设立及其他法定的相关手续,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八条:如由于乙方的债务,而导致其名下的部份或全部股权被他人通过司法等途径强制处分时,乙方必须对此给甲方造成的所有直接和可预见的间接损失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第九条:乙方对此协议具有保密义务,除经甲方同意或本协议约定之外,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本协议的任何内容,否则,应承担由此造成甲方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十条:乙方不得利用在    公司的股东身份谋取私利,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侵占公司财产和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否则,乙方除向甲方返还财产、赔偿损失外,还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甲方或乙方死亡的,其继承人享有承担被继承人在本协议中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如    公司在存续期间增资扩股、配股权,则甲方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或者仍然依照本协议由甲方出资,以乙方的名义认购,并由乙方与公司发生法律关系。

第十三条:本协议任何问题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因执行本协议而发生的争议,各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公司注册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如甲方在    公司存续期间要求转为显名股东,则乙方应无条件配合甲方的工作,办理相关手续,费用由甲方负责。

第十五条:本协议的修改、补充须经双方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本协议一式三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由公司保存,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