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有限公司 临时股东会会议于二〇〇七年四月二十五日在 律师事务所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 提议召开,股东会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全体股东,应到会股东三人,实际到会股东三人,代表50 万股,占100%股权。会议由执行董事主持,形成决议如下:
一、 同意股东 将其所持本公司33%的股权(原出资额16.5万元)转让给 。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
二、 同意股东 将其所持本公司33%的股权(原出资额16.5万元)转让给 。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
三、 股东转让后公司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出资额: 万元人民币,出资比例 %;
,出资额: 万元人民币,出资比例 %。
四、 公司于股东发生变动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以上事项表决结果:同意50万股,占总股数100%
不同意0万股,占总股数0%
弃权0万股,占总股数0%
原股东(签字、盖章):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