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0年4月25日上午9时整,家居自井郭街的乙某步进自井同兴路处的丙美容(发)店,交足50元后,该店 甲美容师按操作规程为其纹眼线……术后,乙称眼痛(双眼睑内翻)。自此,甲先后辗转于个体药店及自贡第一、二、四医院间。近4月、约十次的治疗,微薄的美 容收费化为乌有,代之以近500元的赔款,还有几千元的私了费,更有矫正术前要先付的10000元,乃至赖以生存的丙店的非持续经营……!无尽赔偿路! “长夜漫漫何时旦”!寻求法律救济是甲的唯一选择。甲乙找到自井五星街消协,可调解未果;后,甲提请自贡仲裁委员会仲裁,称:给乙纹眼线并未造成伤害;出于人道,已付乙医疗费近300元;故不再承担任何费用。经审理,仲裁委裁决(对调解书予以解决):甲一次性补偿乙医疗费、误工费等1200元并自愿承担仲 裁费若干。
[评析]
此案系因美容所引发的赔偿纠纷。争议焦点为纹眼线会否造成双眼睑内翻?这有仲裁委依甲乙之约而委托市第四医院的医疗鉴定为据:乙双眼原有近视(屈光不正);双上、下睑睫毛呈双行,内侧接触角膜,但双眼睑未见瘢痕形成,双眼角膜上皮完整;双上、下睑睫毛内倒(睫毛异 位)。对此结论,让人似不甚明白!主持鉴定的主任医师诠释(《仲裁法》第44条)为:双上、下睑属双行睫,与纹眼几乎无关;美容师没严格掌握手术适应症, 使之自觉症状加重。至此,甲乙的过错已一目了然。
但下判还为时甚早。因患者需矫正术吗?如何矫正?会否毁容?仍是个谜?经仲裁委从市级权威处得知,乙可行 矫正术,方式有二:一为电解术,二为内翻矫正术;同时两种治疗术均不会毁容。仲裁庭评议认为:乙的双上、下睑呈双行睫,(原因多方面)与纹眼术几乎无关 (不能肯定纹眼会造成此症状,关键在于术前乙的眼是否倒睫?),鉴于甲未严格掌握手术适应症,使其自觉症状加重,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身 体造成伤害的,应赔偿医疗、误工等费用”及第一百三十一条“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的规定,可由甲适当给予乙经济补偿, 据此遂为这起“剪不断、理还乱”的索赔纠纷紧急刹车。于法不悖,符合情理。该案已自动履行完毕,但耐人寻味。观全案,甲以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自 为人称道。乙的爱美之心也无可厚非,但美容须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