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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范本

厂房租赁合同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有关法规,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共同遵守。

一、租赁厂房

甲方将位于甲方     机修车间 的厂房(以下简称租赁物)租赁于乙方使用。租赁物面积为 648 平方米。

本租赁物的功能为 1.钢结构制作,维修;2.机加工、金属加工及相关维修等 3.集装箱修理 ,包租给乙方使用。如乙方需转变使用功能,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因转变功能所需办理的全部手续由乙方按政府的有关规定申报,因改变使用功能所应缴纳的全部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本租赁采取包租的方式,由乙方自行管理。

二、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为年,即从2009     日起至2010     日止。租赁期限届满后,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租赁期满,乙方需继续承租的,应于租赁期满前三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要求,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三、交付

在本出租合同生效之日起 7个工作日内,甲方将租赁物按现状交付乙方使用,且乙方同意按租赁物及设施的现状承租。交付时双方对基础设施的状况以交接单的形式签字确认。

四、租赁费用及支付方式

1. 该租赁物年租金     元(每年按365天计算)。

2.租赁费用按下列时间支付:

20091010前支付房屋租赁费用:     

20093 10日前支付房屋租赁费用:      

五、保证金

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向甲方支付厂房租赁保证金   

六、其他费用
   1
、租赁期间,乙方使用该厂房所发生的水、电、煤气、电话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2
、租赁期间,乙方应按月缴纳物业管理费,每日每平方米物业管理费为人民币元。

七、厂房转租
  
乙方在租赁期间,如将
租赁物转租,需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如果擅自中途转租,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不再退还已收租金和保证金。

六、维修保养

   (一)乙方在租赁期间享有租赁物所属设施的使用权。乙方应负责租赁物内专用设施的维护、保养、年审,并保证在本合同终止时专用设施以可靠运行状态随同租赁物归还甲方。甲方对此有检查监督权。

    (二)乙方对租赁物附属物负有妥善使用及维护之责任,对各种可能出现的故障和危险及时消除,以免一切可能发生的隐患。

   (三)乙方在租赁期限内应爱护租赁物,因乙方使用不当造成租赁物损坏,乙方负责维修。

七、防火安全

    (一)乙方在租赁期间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以及有关制度,积极配合甲方做好消防工作。

   (二) 乙方应在租赁物内按有关规定配置灭火器,严禁将楼宇内消防设施用作其它用途。

    (三)乙方应按消防部门有关规定全面负责租赁物内的防火安全,甲方有权于双方同意的合理时间内检查租赁物内的防火安全,乙方有权于双方同意的合理时间内检查租赁物的防火安全,但应事先给乙方书面通知。乙方不得无理拒绝或延迟给予同意。

八、违约责任

   (一)乙方应按约定支付甲方租金,每逾期一日乙方按租金总额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二)若乙方拖欠甲方租金超过   个月,甲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在甲方以传真或信函等书面方式通知乙方(包括受转租人)之日起,本合同自动解除。

   (三)如乙方需提前解约,须提前2个月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书面同意后,且履行完毕以下手续,方可提前解约:

   1)向甲方交回租赁物;

   2)交清承租期的租金及其他因本合同所产生的费用;

   3)乙方按租金总额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四)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甲、乙双方未达成续租协议的,乙方应于终止之日或解除之日迁离租赁物,并将其返还甲方,每逾期一日乙方按租金总额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五)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乙方应保证租赁物及专用设施以可靠运行状态归还甲方,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

   (六)乙方应及时支付水、电、煤气、电话等费用,如拖欠不付满一个月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七)乙方有其他违反本合同约定事项的行为,经甲方书面通知后,仍不改正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九、争议解决

本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如发生纠纷,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的,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其它条款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同意后,以书面形式修改或补充,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合同一式伍份,甲持壹份正本、贰份副本;乙方持壹份正本、壹份副本。

(三)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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