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多年前,我在基层法院办理刑事案件,一般情况下半天可以安排开三个庭,开一个庭的时间在半小时至一小时之间。如果是处刑在三年以下的简易案件,则半天开五六个庭不在话下。稍微复杂一点的案件,一般也能在半天内结束庭审。一个案子开庭一天是很罕见的现象。
在我目前所在的省高院,开庭审理一起二审刑事案件通常不会超过半天,多数案件在一两个小时内开庭审理完毕。如果一个案件需要开庭审理一整天,则属于疑难、复杂案件了。
从公开的报道看,全国的情况也差不多。大多数案件在一天之内结束庭审。即便是刘志军案这样的大要案,一审庭审时间也不过三个半小时。薄熙来案属于特例,一审开庭历时五天,但如此规范严谨的庭审在我国是难得一见的。
这样的庭审效率看起来是相当高了。虽然国外有些法院的法官一年可以审结几千件案件,但这些案件绝大部分并不进入庭审程序,大量工作由法官助理完成,开庭审理的效率则比我们低得多。以美国为例,被称为世纪审判的辛普森被控杀妻案开庭审理历时九个月;吉姆·佩特罗夫妇合著的《冤案何以发生》一书中记述的埃尔金斯被控谋杀、强奸案开庭审理历时两周;著名律师丹诺在为两位犯有谋杀罪的年轻人争取免除死刑辩护时,结辩长达十二小时。如此漫长的庭审对我们的法官而言恐怕是难以忍受的。
但是,我们的庭审高效率是以牺牲程序公正为代价的。如果说,象辛普森案这样的庭审是一出跌宕起伏的大戏,我们平时的庭审就好比一幕幕枯燥乏味的短剧。法律规定的程序在实际操作中被法官们大大地简化了,言词、直接、辩论原则等诉讼的精华已被抽去,庭审只是一具没有灵魂的躯壳。法官们既不会容许当事人喋喋不休的陈述,也不愿听取律师滔滔不绝的辩护,更没有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和控辩双方对证人刨根问底式地交叉询问。法官们也不会给予控辩双方充裕的时间逐一展示证据,对证据进行仔细地辨认、充分地质证,更不会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非法证据排除。这样的庭审只能是走过场,不要期望通过庭审发现什么问题,庭审也根本不是检察官、律师施展其雄辩才华的舞台。
我们需要追问的是:为什么我们的庭审会如此粗陋?这恐怕主要不能归因于我国法律的不完善,我国诉讼法对于当事人陈述、举证、质证的权利、证人及鉴定人出庭、辩论原则、非法证据排除等都有明确的规定;也不能归咎于法官的懒惰,我们的法官大多数是非常勤勉、敬业的。据我的观察,大体有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审限与考核的压力。法官办案有审限。一审刑事案件的审限通常为三个月,二审为两个月。而法官常常需同时办理好几起案件,还要承担一些审判案件以外的工作,能够分配给每个案件的办案时间实在很有限。如果采用规范的审理方式,很多案件会超审限,法官将面临被问责的风险。法院内部还有考核制度,办案少的法官在考核中会得到较差的等级评定。因此,办案仔细对法官而言是一件吃力不讨好的事情,法官们自然愿意采用较为简便的庭审方式。
二是法官对于案件的审理过程与结果没有决定权。法官开庭需要其他合议庭成员、书记员的配合,需要有辅助人员做好通知、送达等庭审准备工作,需要审判庭和其他庭审设备设施,需要法警负责押解和维持法庭秩序。在法治发达国家,法官是法律帝国的王侯,要解决这些问题不会有什么困难。但我国的法官不过是司法操作工而已,这些开庭所必须的人力物力资源不是法官所能支配的。另外,法官作出判决需要经过审批,审批者看的是法官的汇报材料,即便庭审中当事人的言辞再动人、争论再激烈、辩护再精彩,审批者也看不到、听不见,庭开得再好也没什么意义。法官们当然不会愿意做这种徒劳无功的事情。
三是庭审越走向实质化,审理的结果越难控制。如果严格按照法律的要求开庭审理案件,可能因需要补充证据而导致诉讼延宕,可能因指控不成立而出现无罪判决,可能引起舆论关注、媒体炒作。而这些都不是司法管理层所希望发生的,他们希望案件能朝着预定的方向发展,希望当事人服判息诉,希望听到社会公众的喝彩而不是尖锐的批评。如果庭审中出现一些“噪音”,可能弄得侦查、公诉机关不满意,主持庭审的法官还会受到“驾驭庭审能力不强”的批评。法官们当然不愿意冒这种风险。
可见,在当前的体制环境下,要把庭开好着实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庭审的普遍形式化反而是一种必然现象。久而久之,法官们也早已习惯了这样的庭审方式,庭开得规范细致反而感到不适应了。
规范细致的庭审并不能绝对防止错判,前述埃尔金斯案就是一起冤案。但是,庭审简单粗糙会大大增加错判的概率。如果把判决比成司法产品,那么庭审就是制造司法产品的工艺,粗陋的工艺必然会产生大量的残次品,这是毋庸置疑的。改进我们的司法工作,是不是应当从让法官把庭开好入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