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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名解析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的常见问题

1、教唆他人吸食毒品与一般教唆犯罪的界限?
       
教唆他人吸毒罪与一般教唆犯罪的界限有本质区别:
    
1)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侵害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又侵害了他人的身体健康。而后者侵犯的客体,则取决于所教唆犯罪的客体,如教唆杀人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
   
2)罪名不同。前者是一个独立罪名,吸毒行为法律上没有规定为犯罪,而教唆他人吸毒的行为,法律上规定为独立犯罪。而后者则不是独立罪名,对于教唆犯,要按照他所教唆的罪来确定罪名,教唆犯属于共同犯罪。

2、有意在他人面前鼓吹吸食、注射毒品带来的奇妙幻觉和兴奋构成引诱他人吸毒罪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 若干问题的解释》
      
根据《决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引诱他人吸毒,是指 通过向他人宣扬吸食、注射毒品后的感受等方法,诱使、唆使他人吸食 、注射毒品的行为。因此,有意在他人面前鼓吹吸食、注射毒品带来的妙幻觉和兴奋诱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构成犯罪。但如果行为人只是大谈吸毒后的快感,并没有怂恿听者一试,而听者因自己意志不坚强或好奇心重而自行吸食毒品的,则不应追究行为人责任。

3、在公共场所张贴宣扬吸毒能使人超脱尘世和极度愉悦的广告,然后有人看了之后果真去吸毒了,这样会构成犯罪吗?
     
这种情况下不会构成此罪的,这里的他人是指特定的一个人或一些人,这中在公共场所宣扬行为所针对的对象是不特定的人群,因此不符合此罪的对象特定的要件,因此不会构成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但会受的治安处罚法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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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引诱他人吸毒没有成功的情况下,又对其进行教唆、欺骗的,要定几个罪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 若干问题的解释》
     
本罪是选择性罪名。实施了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行为之一的,即以该行为确定罪名。实施了其中两种以上行为的,将所 实施行为并列为一个罪名。不实行并罚。

5 被引诱、教唆、欺骗的人吸食、注射毒品后没有成瘾,引诱、教唆、欺骗者也会构成犯罪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 若干问题的解释》
     
被引诱、教唆、欺骗的人吸食、注射毒品后是否成瘾,不影响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的成立。但犯罪对象是否上瘾以及人数、次数应作为从重情节加以考虑。

6、对于原本就有吸毒的意愿的人再进行引诱、教唆欺骗的,会构成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吗?
     
不会,本罪的构成要件要求,不管是引诱、教唆还是欺骗的行为对象必须是原本没有吸食、注射毒品意愿的人。

7、对于以前有过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 被判过刑,又犯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的,在量刑上会不会有影响? 
   
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 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 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8、引诱、教唆、欺骗患有精神疾病或严重痴呆的人吸毒的会不会影响量刑?
     
会,引诱、教唆的对象患有精神疾病或严重痴呆的,从重处罚。

9、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致人死亡的案件应如何认定?
     
对这种情况我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在审判实践中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以吸食注射毒品作为杀人的手段而欺骗他人吸食、注射超量毒品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如果行为人只是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少量毒品,而其剂量在一般情况下不会致人死亡,则要看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失,如果有过失则以想象竞合犯得原则择一重罪处罚,如果没有过失,择以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从重处罚.

10、如何区分是否构成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要划清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的罪与非最的界限,必须注意对用鸦片等毒品治病的行为的定性问题。毒品在一定情况下可以作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但必须由具有一定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务人员根据病人的病情酌情使用,这种使用时安全的合法的。问题是在民间存在一些非法的使用毒品治病止痛的行为,对此,不应一概以犯罪或非犯罪处理,而应根据案件的不同情节环境、后果以及行为人主观动机等因素综合分析。如有的病人身患肝癌,而医院又距离较远,故其亲人看到病人疼痛难忍,拿出家中所藏鸦片给病人吞食,果然疼痛减轻。后病人多次要求吞食鸦片,有人不忍目睹其痛苦,只好一再满足其要求,后病人不治身亡,像这种情况就不宜以犯罪处理。

11、犯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得如何判刑处罚?
     
根据刑法规定,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 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具体意思是,一般情况犯此罪的,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即综合考虑毒品数量、犯罪  情节、危害后果、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以及当地禁毒形势等各种    因素比较严重的,则至少判三年,至多会判到七  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引诱、教唆、欺骗的对象是未成年人或者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 被判过刑,又  犯本罪的就得在三到七年这个范围内从重处罚,就是很大可能就判七年或很接近七年,但也不会多于七年,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