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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讼辩护

如何正确适用取保候审这一强制措施

    (一)应将有利于案件的公正、及时审理作为适用取保候审的限制性条件之一。有利于案件的公正、及时审理既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内在的本质要求,也是刑事诉讼中实施强制措施的宗旨和目的之所在。具体说来正确适用取保候审这一强制措施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1、案件证据体系的稳固性应是考虑能否适用取保候审的重要因素。不同的案件其证据体系的稳固性也不相同,有的案件证实主要犯罪事实的证据具有较高的可靠性和稳固性,对案件适用取保候审不致影响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案件的公正审理;而有的案件证实案件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不具有较高的稳固性,带有一定的可变性,且这种证据内容的改变将会直接影响到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定罪量刑,显然对于后一类案件一般不宜适用取保候审这一强制措施。

  2、建议对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范围加上一定的刑期限制,如可能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既是对严重刑事犯罪分子所具有的社会危险性的一种肯定,又是从重从快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必然体现和内在要求。

  3、各部门应当明确规定: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期间,除不能在法定侦查、审查起诉期限内结案,需要继续侦查、审查起诉而适用取保候审的案件外,对于能够迅速侦查、审结的案件应当尽快侦查、审结,不能无故拖延案件的侦查、审理期限,使诉讼时间延长。

  4、对于共同犯罪案件的多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宜同时取保候审审理,这主要是由共同犯罪案件的性质和证据特点所决定的,共同犯罪与单个人犯罪相比较,往往有着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共同犯罪案件还有一个较为明显的特点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对于各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的认定往往有着重要的甚至于不可替代的作用,如果对共同犯罪案件的多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时取保候审,一是容易使诉讼时间延长,不利于对共同犯罪案件的及时惩处;二是如果各共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实施串供、翻供等违法行为,将会对共同犯罪案件的审理和正确定罪量刑产生明显的不利影响。

  (二)应当进一步完善对捕后取保的制约机制,严格捕后取保候审的条件,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防止个别机关、个别人随意使用取保候审。

  (三)应当进一步明确取保候审执行机关(公安机关)对取保候审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职责,完善公安机关内部对取保候审执行情况的协调配合机制以便及时发现和查处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实施的违法违纪行为;进一步明确、强化保证人对被保证人应负的保证责任;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经济状况及其罪行轻重,来确定保证金和罚款的数额标准,完善收支、使用、管理措施,进一步完善对司法机关违反取保候审有关法律规定的处理和惩罚措施,严防取保候审过程中各类违法违纪现象发生。

  (四)应当进一步完善取保候审的监督制约机制,明确检察机关对取保候审执行情况的监督职责。对于不同司法机关对是否适用取保候审有不同认识的案件在决定取保候审时应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强化制约。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应当通过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接受控告申诉等环节加强对取保候审过程中存在的种种违法行为的监督,改变监督难、查处难的现状,对于其它司法机关作出的明显不当的取保候审决定应及时建议有关机关解除取保候审,对于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有明显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或建议有关部门变更强制措施,对于其他司法机关在取保候审出现的违反法律和政策规定的行为应当通过法律规定的程序依法行使监督职责,以减少直至杜绝取保候审中的各种司法腐败现象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