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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律师尽职调查注意事项

        1、收集的资料应注意核证

律师的主要调查方法是通过向被调查对象提供调查资料清单的方法,要求被调查对象提供资料,从而收集调查工作所需要的充分和适当的资料。根据调查需要,有时需要律师独立地收集资料。

一般情况下,律师均假定被调查对象或委托人所提供的资料是准确、真实和完整的;但是,对于某些重大事项,律师应当依照审慎原则通过向第三人发核证函、独立调查等方式进行核证,而不应当仅仅依赖于委托人或被调查对象所提供的资料。

案例,2000年“杰威国际”公司申请在香港创业板上市,上市申请被批准并成功地公开招股,在上市前的最后关头才被发现是个彻底的骗局,虚假事实之一是该公司伪造了其在厦门的合资公司的工商注册登记资料。如果主承销商的律师自行到当地工商局对合资公司的工商登记进行独立核证,骗局在一开始就会被揭穿,完全可以避免重大损失。

2、与目标公司的人员进行交流

必要时律师需要与被调查对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键技术人员和法律顾问(如有)会见,核实一些书面资料无法核证的事实。律师对尽职调查所获取的资料和信息,应与目标公司人员进行相应核查验证。在核查验证过程中,应当制作工作笔录,并尽可能地取得目标企业对工作笔录的书面确认,如果遇到对方不愿签字确认的情况,则应在笔录上予以特别说明,注明具体日期;对资料不全、情况不详的情况,应要求对方作出声明和保证。律师在调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委托方报告与沟通,而不能一味地等到最后才在报告书中一并书面提出,以免延误解决问题的时机。对收到的资料,律师经过研究判断,如果认为需进一步了解,应再次起草《尽职调查清单》或问卷表,如此循环,直至查明情况为止。律师应该对所有文件资料进行整理和归档,并制作工作底稿,作为日后重要的工作依据。

3、实地考察

一般考察对象是公司的主要经营场所、仓库等,目的是熟悉公司产品和服务的生产和提供方式,观察公司的日常运营情况。例如,在深圳高速公路H股香港上市时,所有中介机构都派人在不同时间全程实地考察了深圳高速经营管理的3条运营公路和1条在建公路,观察了车流量、路面维护状况、土地占用情况、收费站的设置、收费票据、施工进度等。

4、外部求证

通过工商、房产、土地、规划、税务、银行、法院等等机关核查有关信息。当地政府是极为重要的信息来源,可以了解到有无可以影响目标公司资产和经营的远近期政府计划、管理政策的调整等情况;向目标企业债权人和债务人调查,不仅可以使买方直接、完整地掌握目标公司重大债权、债务状况,还能了解目标公司最真实的社会信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