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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诉讼

未上诉案件申请抗诉问题

    民事诉讼法未限制检察院对一审民事裁判提出抗诉。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可以放弃上诉权,而全部寄希望于抗诉程序。这是因为上诉程序是常规救济程序,而抗诉是非常规救济途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第四条规定:“当事人在一审判决、裁定生效前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依照法律规定提出上诉。当事人对可以上诉的一审判决、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提出申诉的,应当说明未提出上诉的理由;没有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当事人未经上诉提起抗诉申请的,需要说明正当理由,否则,检察机关不予受理。那么,何为“正当理由”?上述两高会签文件中并未规定,其它法律法规中亦未涉及,各地检察院的标准也各不统一。本文中,根据笔者多年的办案实务经验及理论研究,再结合理论界较为流行的学术观点,我们认为在判定“正当理由”时,可以参考以下三个标准:

    1.理由的主客观性。通常情况下,理由的主客观性是判断其是否正当的基本标准。若当事人在原审中未提出上诉的理由是由客观因素造成,一般可以认定为正当理由,比较典型的一是法院审理存在瑕疵,如法院未经合法的送达程序导致当事人缺席判决;二是法律未赋予上诉权,如原审以调解结案或未参加原审诉讼的第三人认为与原审判决结果有利害关系;三是存在当事人难以克服的其他因素,如家庭的巨大变故、疾病、人身自由受限等。若当事人在原审中未提出上诉的原因是主观因素造成,则其理由的正当性应受到质疑。

    2.理由能否归责于申诉人自身。申诉人未提出上诉的原因能否归咎于其自身是判断理由正当性的另一个标准。如果当事人未上诉是由于其自身原因或过错导致的,则不能认定为正当理由。反之,如果当事人未上诉是由于不能归责于当事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则其理由就具有一定的正当性。以上诉费为例,如果当事人能够承担上诉费但因不愿负担而未提出上诉的,实际上是其在衡量了诉讼利益之后对诉讼结果的一种认可,这种结果完全基于当事人的自由选择,不能以此作为其未能提出上诉的正当理由。如果当事人确实存在实际的经济困难,上诉所需承担的费用很高,则其未提出上诉的理由可以认为具有一定的正当性。

    3.理由是否有必要的证据支持。当事人认为未提出上诉的理由具有正当性,应当提供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这是检察机关进行判断的依据和基础。如当事人主张因为存在其难以克服的其他因素导致未能提出上诉的,则必须就其所说的事实提供相应的证据,如家里重大变故的证明、自己或近亲属重大疾病的医疗诊断证明、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的证明等。检察机关可以依据上述证据材料判断申诉人未提出上诉的理由是否合理和正当。

    此外,学术界亦存在一些相关判定标准,在此一并列出。“正当理由”一般包括以下情形:一审后当事人没有收到判决书,致使其不知道上诉期限的;一审后当事人遇不可抗力无法上诉的;有证据证明上诉状已交邮寄,但法院没有收到的;有证据证明当事人遭遇恐吓、威胁、人身强制而不敢上诉、不能上诉的;有证据证明,一审后的上诉期内,当事人的确不知道存在再审事由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