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X ,男,42岁,汉族,广东省深圳市人,深圳市XX超市投资人、实际经营者,住XXX
被告:深圳市XX派出所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确认被告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
2、判令被告赔偿所受直接物质损失 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08年3月10日16:00左右,我超市供货商深圳市有XX有限公司董事长李某一行八人来到我店中,要求结清叁万元货款。当天店里没有这么多现金,我当时在惠州办事也不在店中,让店中员工转告其过几天就可付款。李某不同意,并威胁如果18:30不付款,便开始拆店。然后几个人自行到冰柜一人取了一瓶啤酒气势汹汹地坐在店里喝酒。18:30以后,他们又通知来了十余人 ,气焰嚣张地将店中员工赶到店外,开始动手搬东西。
我在外刚一听到对方动手的消息,立即联系房东出面阻止,并于6:43打被告的报警电话报警,并且在场员工也当时先后两次打被告的报警电话报警,被告出警民警到了现场,当时现场场面混乱,哄抢者正在拆除和搬运财物但还未运走,出警民警并未制止哄抢行为,并于6:54回复我电话说这是经济纠纷他们不管。哄抢者见警察到了现场却无动于衷,无形中助长了违法者威风,导致事态进一步扩大 。八时许,我从外面赶回饭店,当时局面难以控制,我寡不敌众,无力阻止,便亲自去了被告处,要求被告出警并到现场拍照保全证据。被告即时派出了技术室民警再次来到现场并进行拍照,但依然没有制止哄抢行为。致使最后店里能够拆除的所有财物都被哄抢者运走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2条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21条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
原告认为此事虽然缘起于经济纠纷,但店中财物系我的合法财产,对方未经法律程序私自哄抢我的合法财产显系违法行为。当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犯的时候,任何公民都有依照法律规定要求有关国家机关保护其合法权益、制裁违法行为的权利。被告做为县级公安局管理治安工作的派出机关,出警民警到达现场后,由于认识上的错误,对于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的群体性事件,没有严格按照处警工作规则的要求,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有效地处置好正在发生的哄抢行为,使能够预见的财产损失没能得以避免,其不作为的行为是违法的,其行政不作为与行政相对人的损害事实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为此, 原告恳请贵院根据“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作出公正的判决。
此致
深圳市XX区人民法院
附:
1、本起诉状副本1份;
2、书证3份;
3、证人证言3份;
4、视听资料2份。
起诉人:XXX
二OO八年五月二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