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
2、 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
3、 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4、 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法院和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
5、 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执行人依民诉法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申请,并提供适当担保;
6、 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
7、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
8、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承担义务;
9、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
10、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或再审的案件,执行机构根据上级法院或本院作出的中止执行裁定书中止执行。
上述情形消失后,法院依职权或申请,恢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