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94条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结合司法实践来看,所谓请求的范围,是指保全的财产其价值与诉讼请求相当或与利害关系人的请求相当;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是指本案的标的物,可供将来执行法院判决的财物或利害关系人请求予以保全的财物。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105规定:“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第三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该第三人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价款。 ”这就意味着法院的保全范围还是有灵活性可言的,在诉讼中需要我们也灵活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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