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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文书

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推选的代表人用)

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我等共同推选      为我方参加诉讼的代表人,其诉讼行为,对全体推选人(或单位)发生效力。

    特此证明。

                           推选人(或单位):

                            年 月 日

 

 

附:代表人住址:        电话:

注:1、本件供民事、行政案件的共同诉讼当事人推选代表人参加诉讼时使用。

  2、本件由全体推选人(单位)签名或盖章后递交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