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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关于劳动争议处理若干问题解答意见(三)

                                        津劳仲[1998]347

  各区(含开发、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县劳动局及有关单位:

  为妥善处理劳动争议预防、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现将《关于劳动争议处理若干问题解答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转发所属单位按照执行。

  一、 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持股职工因分红问题发生争议,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是否受理?

  答:职工参股入股属于投资行为,因分红引起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的范畴,因此发生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公不予受理。

  十二、 企业临时雇佣非本单位劳动者从事某种承包性的工作,发生工伤争议,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是否受理,如何处理?

  答:此类争议可以受理。在处理过程中,按下列原则处理:

  1. 包工方雇佣的劳动者发生工伤,因工伤待遇发生的争议,工伤待遇应由包工方承担;包工方确实无力全部承担的,由发包方和包工方共同承担。

  2. 包工负责人发生工伤事故,如果本人是发包单位职工并属于合法承包者,其工伤待遇由发包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如果本人与发包单位没有劳动关系而只订立了经济承包合同,合同中对其工伤问题有明确约定的,则按照合同执行;没有约定的,则由本人负责。

  三、小型国有企业被出售,职工与原企业因遗留的劳动权益问题发生争议,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是否受理,应列谁为被诉人?

  答:如果符合劳动争议受理条件,应当受理。根据劳部发[1997]285号文件精神,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应列原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为被诉人。

  四、企业因停止发放或不足额发放职工的离退休金发生争议,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是否受理?

  答:应当受理。

  五、退休人员被用人单位聘用后发生争议,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是否受理?

  答:应当受理。

  六、职工与企业因转移人事档案关系发生争议,劳动争议仲机构是否受理?

  答:根据1995年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35号第二条 规定的受案范围中的第(二)项规定,应予受理。

  七、职工与企业因工伤申报发生争议,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是否受理?

  答 :根据劳部发[1996]266号文件第五十五条 规定,职工与企业因申报工伤发生争议应当受理。

  八、 我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工人与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是否受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三十条 规定应予以受理。在处理过程中,按劳动法律法规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按人事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 九、 个体工商户与雇工因工伤待遇和劳动报酬发生争议,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是否受理?

  答:个体工商户与雇工因劳动报酬发生的争议应当受理。从事直接生产性的个体工商户与雇工因工伤待遇问题发生的争议,根据津劳法[1998]133号文件规定,也应当受理。

  十、 劳动争议当事人提供的书证复印件是否有效?

  答:当事人提供的书证复印件经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审核与原件相符的,应当认定为有效。

  十一、 企业实行内部承包后,职工与承包人发生争议,如何确定争议当事人?

  答:根据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原天津市劳动局津高法[1995]99号、津劳仲[1995]349号文件规定,企业和职工为争议当事人,承包人可列为第三人。

  十二、 企业与职工因缴纳住房公积金发生争议,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是否受理?

  答:根据《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不予受理。

  十三、 律师担任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活动,是否可以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查阅案卷?

  答: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的许可,律师可以查阅案卷。

  十四、 当事人在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过程中,是否有权提出管辖异议。如果管辖异议属实应如何处理?

  答:在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过程中,在答辩期内当事人可提出管辖异议。经核实管辖异议属实,应当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七条 规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处理。

  十五、 当事人已撤诉的劳动争议案件,就同一仲裁请求再次申请仲裁,是否受理?

  答:根据劳办发[1997]61号文件规定,对当事人撤诉或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请求再次申请仲裁的,只要符合受理条件,应当再次立案审理;申请仲裁时效从撤诉日起重新计算。津劳仲委字[1990]1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不再执行。

  十六、 当事人已向劳动监察机构投诉且劳动监察机构已经受理,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是否受理?

  答:如果符合受案范围且在申请仲裁时效内,应当受理。

  十七、 同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签订个人代理人代理合同后发生争议是否受理?

  答:同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所签订的个人代理人代理合同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由此发生的争议不具有劳动争议的性质,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的受案范围,故发生争议后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