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申请人李某诉称:申请人于2008年7月进入被申请人某销售公司工作,被申请人以申请人不服从管理,影响正常的生产秩序、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与申请人解除劳动。申请人认为其虽有违纪事实,但未构成解除劳动的条件。要求被申请人撤销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有违纪事实,其行为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应予以解除劳动合同,不同意撤销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与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请求。
二、查明事实:
经审理查明:双方当事人于2008年7月建立劳动关系。被申请人以申请人不服从管理,影响正常的生产秩序,违反被申请人制订的规章制度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被申请人的规章制度构成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中未明确包含有员工不服从管理,影响正常的生产秩序的情形。同时被申请人的规章制度未向申请人进行告知或公示。
三、处理结果:
被申请人的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中未明确包含有员工不服从管理,影响正常的生产秩序的情形,且被申请人的规章制度未向申请人进行告知或公示,未履行法定的公示或告知程序,该规章制度不能作为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被申请人应撤销对申请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应继续履行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
四、案例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否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虽然规定用人单位具有法定解除权,但是对于什么是严重违纪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完善自己的规章制度,对于什么情形属于一般违纪,什么行为属于严重违纪要做出明确的界定,同时要把该规章制度的内容公示或告知劳动者,如果劳动者出现违纪行为要及时做出书面处理,应当让劳动者签收,采取证据式管理,以便发生劳动争议,对此用人单位可予以举证。当劳动者的违纪行为达到规章制度规定的严重违纪程度,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对应予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规定不明确,规章制度未对劳动者进行公示或告知等,用人单位会承担违法解除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