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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的效力适用“新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条文主旨】司法解释的效力适用
     新婚姻法解释三
第十九条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律师解读:新婚姻法解释三最后一条附则相较意见稿显得稍有随意性,稍作留意也能发现,三次《婚姻法》解释的附则各不相同。此种简单附注虽无大碍,稍有法律常识的人也知道只有新受理的一审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才适用本解释。对于已立案,没立案,已审结或是正上诉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当事人的心态,只能说几家欢喜、几家叹了,个中缘由当事人自己琢磨去。或许,这就是中国特色!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八十三条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第八十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