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强和江红曾是大学同班同学,经过共同奋斗,他们二人开办了工厂,买了房、置了车,经济条件越来越好,夫妻感情也随着时间的流逝而愈加深厚。周强在一次出差时遭遇车祸。虽然经过抢救,但周强仍然一直处于植物人状态。江红认为自己为抢救和治疗丈夫,已经倾尽了家庭所有财产,且精神上也承担了极大的压力,于是一纸诉状递交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离婚。法院认为,周强已经进入“植物人状态”,夫妻感情确实已经破裂,江红要求与周强离婚,符合法律规定,应该予以支持。法院同时支持了她自愿抚养儿子和承担日后医疗费的要求。接到判决后,周强由亲属代理提出上诉。他们认为,江红请求离婚但提出仍扶养上诉人,实际是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并逃避法定的夫妻之间互相扶养的义务,还有分割财产的嫌疑。于是,二审法院改判撤销一审法院的判决,不准二人离婚。
律师点评
由于现代医疗技术的发展,在对一些重伤病人的医治中越来越多地出现“植物人”的情形,这些人病情严重,苏醒的可能性偎小,平时的生活都需要家人的照顾,给家庭造成了很大的负担。因此,植物人的婚姻问题也越来越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案中,周强因为不幸的事故成了“植物人”。一审法院准予双方离婚的原因是认为周强成为植物人之后,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应该可以认定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江红已经尽了相应的义务,而且承诺支付周强的医疗费用,承担抚养儿子的义务。她起诉离婚是可以得到支持的,从法律上看完全符合规定。
但二审法院认为,一方成为植物人,另一方是有扶养义务的,不能因此通过离婚来逃避扶养义务,所以,二审法院认为植物人状态并不当然代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相反,健康的一方应该在此时尽力照顾对方,而不能就此解除婚姻关系来免除自己的扶养义务。如果判决二人离婚,等于赞同健康的一方“扔包袱”,把扶养丈夫的义务丢给他人,这是不合法的。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是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侵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的行为时,其他有资格的监护人可以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可以提起离婚诉讼。但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在没有变更监护关系之前,不能直接提起离婚诉讼,因为《婚妪法》第20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因此,在没有变更监护人之前,无民事行为能力的配偶不能直接提起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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