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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讼离婚

前婚和后婚的性质对认定重婚罪的影响

(一)重婚罪的前婚必须是法律婚(登记婚)。

大多数学者认为,事实重婚罪仅限于前婚是法律婚,后婚为法律婚或者事实婚的情形。而否认了先后两个事实婚,或先婚为事实婚后婚为法律婚的重婚。其理由有二:

1、在前婚为事实婚姻时,其属于违法婚姻,法律原则上不承认其效力,不予以保护,故无论后婚是法律婚,还是事实婚,都未侵犯法律保护的一夫一妻制婚姻关系,不具备重婚罪的客体;

2、 在前婚是事实婚时,当事人没有合法配偶身份关系,不具备重婚罪的主体。所以,在前婚为事实婚时,既缺乏犯罪主体,又缺乏犯罪客体,无论后婚是事实婚或法律婚,均不构成重婚罪。

笔者同意上述观点。首先,因为《婚姻法》与《刑法》所保护的是合法的婚姻关系,1994131日以后的事实婚姻在民法上已不是合法的婚姻关系,按照民法与刑法的关系上讲,刑法是社会关系的最后保障手段,也是最严厉的手段,民法不予保护的关系,刑法更没必要保护。

其次,如果刑法仍对事实婚姻加以保护,则可能使民法苦心孤诣建立的婚姻登记公示制度毁于一旦,因为不进行婚姻登记还可依据刑法得到保护,则任何人也可无视婚姻法的规定。

另外,在司法实践操作上也会带来很大的麻烦,进行了婚姻登记的合法婚姻可以通过诉讼或到登记机关解除,而事实婚姻的解除则无一个统一标准,难以确定何种情形下是解除婚姻关系,何种情形又是未解除婚姻关系构成重婚罪。

(二)重婚罪的后婚可以是法律婚姻,也可以是法律上认可的事实婚姻关系

至于后一婚姻则应包括经登记的婚姻关系与事实婚姻,因为法律保护的是合法的婚姻关系,但并不要求对合法婚姻关系的违反必须以合法婚姻形式进行,事实婚姻的存在已从实质上对前一合法婚姻造成侵犯,理应对这种行为予以制裁。这跟前一婚姻是事实婚姻不同,前一婚姻是事实婚姻本身不受法律保护,而后一婚姻是事实婚姻是指对合法婚姻关系的违反以什么样的形式,故应看其本质。这种观点与19941214日最高人民法院(1994)10号文件的精神也是一致的。 

笔者认为,人民法院在认定重婚罪时,应首先确定哪一个婚姻关系为有效婚姻关系,然后在此基础上结合重婚罪的构成要件确定被告是否构成重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