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公司分立的主要动因包括明晰主营业务和主营业务资产,不同类别的业务分别发展、分别管理和分别融资。
在公司分立的情况下,律师开展尽职调查、审视分立方案和分立协议、通知债权人并公告、办理工商登记手续等工作与公司合并情形下相似。
发生解散分立的,可以看作是新设合并的反向操作,其后果是现有的公司终止,现有公司的业务、资产按照预先确定的标准分割成不同的资产包,每个资产包将构成对一个新设公司的出资,现有公司的股东按照预先确定的组合选择成为不同新设公司的股东。
发生存续分立的,可以看做是吸收合并的反向操作,其后果是现有的公司继续存在而不终止,现有公司的部分业务、资产构成一个或数个资产包,每个资产包将构成对一个新设公司的出资,现有公司的股东按照预先确定的组合选择成为现有公司和/或不同新设公司的股东。
注:在特殊情况下,当有战略投资人对公司的某一项业务具有兴趣,拟对该项业务投资但不愿向整个公司的所有业务投资时,公司可以选择以经营该项业务的资产出资与战略投资人合资组建形式,而如果存在专为该项业务或资产而发生债务不能继续保留在现有公司,必须与业务和资产一同转移到新设公司时,将要发生的就是公司分立而不再是普通的对外投资,例如,将手机通讯软件事业部或分公司法人化,成为全资子公司,在有战屡投资人增资而成为现有公司与战屡投资人合资的子公司就是一种常见的分拆融资性质的公司分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