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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讼离婚

无过错方是否要调查婚外情

  在离婚案件中,由于第三者原因导致离婚的案件,比例在逐年上升。在处理离婚案件过程中,无过错方往往掌握不了过错方的确凿证据,但又不甘心就此罢手,因此,往往耗尽心机去调取另一方有过错的证据,甚至不惜血本,请人或请侦探公司去调查,而忽视了对于共同财产的调查取证及保全工作。

  虽然证明另一方有不正当性行为,不能必然得到精神损害赔偿,也并不意味着没有必要去取这方面的证据。原因在于:

  第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法院在处理案件时,要坚持照顾无过错方处理案件。虽然这个照顾只是量的变化,而不是质的区别,但仍然是有利于无过错方财产分割的法定理由,在花费取证成本不高的情况下,证据还是越多越好。

  第二,从诉讼策略上考虑,如果有捉奸在床的证据,就可能在调解、诉讼中争取更多的主动,给过错方施加更多的精神压力,迫使其做出更大的让步,以达到在财产上多分的均衡状态,使自己的痛苦能从分得的财产上得到慰藉。

  如果家庭财产较大,自己取证较为困难,或有所不便,聘请调查公司,或由律师出面调查取证也当然是一种较好的选择。毕竟,对于百万家产的当事人来说,五五开四六开还是有近二十万元的差额。捉奸请调查公司还有另外一种情况,就是寻求心理的平衡。有些当事人不求在物质方面得到照顾,而是想要达到心理的平衡,向世人证明配偶的过错,以及寻求精神内心的安慰。如果在经济条件允许的前提下,捉奸自然无可厚非,只是所谓捉奸的意义因人而异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