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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讼离婚

“捉奸在床”在离婚诉讼中的作用究竟有多大

当事人抱着捉奸取证的心态,不忌手段、不惜成本地来设法取证,那么,这些证据对于离婚果真那么重要么?费尽心机取得的证据在离婚诉讼中的作用究竟有多大呢?

  就目前法律规定以及审判实践来看,即使捉到了奸,有捉奸在床的直接证据,也不能必然得到法院精神损害赔偿的支持。为什么呢?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重婚的;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实施家庭暴力的;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根据法律的规定,只有过错方有上述法定情节,无过错方提起赔偿请求,法院才可能会支持。婚外情不同于婚外性行为,仅有婚外情即婚外性行为,法院支持赔偿诉请的可能性是不大的。既然《婚姻法》46条仅规定四种情况才能适用损害赔偿,且未规定兜底条款,法官就不能随意扩大损害赔偿的范围。因此,既使捉奸在床,其精神赔偿的诉求,有时也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