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解除婚姻关系情形下能否主张子女抚养费 “婚姻法解释(三)
第三条【条文主旨】不解除婚姻关系情形下能否主张子女抚养费
“婚姻法解释(三)”第三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读:
“婚姻法解释(三)”的内容比“原征求意见稿”的内容更为完善,避免了遗漏父母双方都拒绝履行抚养子女义务的情形。问题在于,当父母双方都拒绝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常属于限制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应由其法定代理人(父或母)代理诉讼,此时应由谁或哪个组织代理其诉讼?
附:《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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