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条文主旨】拒不配合做亲子鉴定的处理
“婚姻法解释(三)”第二条: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解读:
拒不配合作亲子鉴定的一方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第1款是关于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的处理原则,限定的请求当事人为夫妻一方。如果夫妻一方确认了与某子女不存在亲子关系,在法律上则没有继续抚育该子女的义务,之前受配偶欺骗以为是自己亲生子女所承担的义务还可以向对方追偿。此外,被确认不存在亲子关系的子女也无权继承其遗产。
第2款关于确认亲子关系存在的处理原则,没有限定请求当事人,请求当事人不限于“原征求意见稿”中的“非婚生子女”,也即亲子关系当事人(父、母、子女)都有权提起确认亲子关系之诉。此款的法律后果在于,确认了亲子关系的父母子女具有相互抚养、赡养的法律义务,也具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问题在于第1款,如果子女怀疑自己非父母亲生并拥有必要的证据,在得不到父母确认或不相信父母的确认时,能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且,假如子女这时还未成年,其诉权依法应由其法定代理人(父或母)代理诉讼,但父母均不同意代理其诉讼时,该由谁或哪个组织能代理其提起诉讼呢?子女对于自己生身父母的知情权该如何得到保障?
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七十五条 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