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滨海新区赵治国律师为您提供法律服务!咨询热线:13802001907
· 人损赔偿

踢球致伤 两学生责任均担

  ●典型案例

  去年9月的一天,11岁的小胡与小孟在课间踢球时为争球而发生碰撞,小胡摔倒在地,锁骨骨折,花销医疗费近4万元。出院后,小胡的父母要求学校及小孟的父母支付医疗费,因未得到满意回复,便将学校和小孟的父母诉至海淀区法院。今年4月,法院依据公平原则,一审判令由小胡、小孟双方监护人各自承担50%的医疗费。该判决随后生效。

  ●法官评析

  洪灶发表示,小胡、小孟为11岁学生,均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足球作为一项对抗性竞技运动,难免在运动中会发生一定的碰撞,两人对此已具备一定的辨识及预见能力。事故发生后,学校及时采取相应救治措施并通知小胡的监护人,已履行相应法定义务,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两人碰撞是抢球所致,不能证明另一人在抢球时犯规,所以无法认定小孟对小胡的损害存在过错。综上,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依据《民法通则》及《侵权责任法》的公平原则,判决由双方分担该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