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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损赔偿

上厕所摔伤 学校担主要责任

  ●典型案例

  上小学五年级的小陈今年13岁,因家离学校较远,每周一至周五在学校住宿。今年4月,学校内通往宿舍东边厕所的路灯坏了,一直没有修复,路面两处洼地有少许积水。一天晚上,小陈和室友一同去上厕所,一路上嬉闹奔跑,小陈在路灯坏了并有积水的地方摔伤,鉴定为9级伤残。小陈的父母起诉至海淀区法院,要求学校赔偿。今年5月,法院一审判决学校对该事故发生承担主要责任,小陈承担次要责任。该判决随后生效。

  ●法官评析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教育机构应提供安全、符合国家标准的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本案中,学校对校内损坏的路灯没有及时修理,对洼地、积水没有及时进行处理,导致小陈不慎摔伤,足以证明学校的教育生活设施存在可能导致安全事故的不安全因素。但因小陈已满10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侵权责任法》规定,承担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所以,学校应依该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同时,小陈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和后果已具备一定辨认及预见能力,对于自身损害也应承担一定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法院认定学校对事故发生承担主要责任,小陈承担次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