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 方:谢某,男,23岁,住天津市塘沽区XX里5栋1门502号,身份证号:
电话123456789
乙 方:秦某,男,46岁,住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海路68号,身份证号:
电话987654321
2010年2月25日18时30分,甲方驾驶津13/23425小汽车与乙方驾驶的津CXA350两轮摩托车在津塘公路北100M路段发生相撞导致交通事故,造成乙方受伤,摩托车损害。经塘沽区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第2702123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
经调解协商,双方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自愿赔偿给乙方各项损失共计壹万元人民币(包括已经支付的7000元)。 此赔偿数额为现在或将来、直接或间接与该次事故有关的索赔的最终和全部赔偿数额。
二、第一项的损失赔偿包括车辆损失赔偿。
三、本协议签定时,甲方必须支付给乙方所剩余的3000元。
四、本协议所涉及的赔偿是一次性终结赔偿。乙方收到上述赔偿金后,甲、乙双方就该次交通事故的赔偿问题已解决完毕,今后双方互不追究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
五、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名按印后生效。
六、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存一份。
甲方(签字):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