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
赵治国律师认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业主临时公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
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业主临时公约予以书面承诺。王先生在2013年购买该
商品房时,开发商就应当将业主临时公约向王先生出示,如果王先生不能接受,双方可能就不会签订
商品房买卖
合同。物业管理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
法律行为,不存在行政命令,因此,物业管理
合同的订立应当是双方共同协商最终形成合意的结果,是平等主体之间的
法律行为,任何一方无权强令对方签约,无论是建设单位还是物业管理公司以不给房屋钥匙为交换条件,强令业主签订3年物业管理协议都是于法无据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