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河南一女老师的一封任性辞职信“世界那么大,我想去看看”在网络上引起大家的热烈讨论,让人诧异的是,如此任性的辞职理由,领导竟然批准了。不少网友评论称,原来辞职可以如此简单,那么实际生活中,劳动者要辞职是否真的可以这么任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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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不按程序交接工作 应承担相关责任!
小凯是一家 公司的会计, 公司因经营不善,拖欠其数月 工资,小凯向老板提出了辞职申请。由于老板不批准,小凯无奈在递交辞职申请一个月后自行离职。离职后,小凯多次向老板索要 工资均被拒绝。随后小凯为了讨个说法,留置了由自己负责保管的 公司账册,并且拒绝与接手其工作的人员进行交接。公司因没有账册贻误了税务工作,产生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公司因此对小凯提起劳动 仲裁,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律师说法:天津市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赵治国律师认为,小凯以书面形式提前三十日向公司提出辞职的做法是正确的。另外根据《劳动 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会 保险费等违法情形时,劳动者无需提前通知单位,可立即解除劳动 合同。但为何小凯成为了 被告?因为小凯违反了工作交接的义务。根据《劳动 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劳动者被拖欠工资,应当依法维权,留置公司财务并非正确的自救方式,有可能还要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需要注意的是,为了顺利地进行工作交接,可以在订立 劳动合同时将交接时间、交接内容、交接方式等以书面形式约定清楚。
案例二
打个招呼就能离职?要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
小立是一家公司的技术人员,负责操作系统的控制和维护。因公司待遇不高,小立决定跳槽。正巧小立找到的下家十分需要小立这样的人才,要求小立尽快到岗上班。情急之下小立跟原公司老板打了一声招呼后就立即离职了。原公司在短时间内无法找到合适的人员接替小立工作,而且因为人员交接问题导致系统操作出现问题对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随后,公司对小立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律师说法:天津市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赵治国律师认为,其实像本案中小立一样通过口头申请提出辞职的劳动者不在少数,他们没有站在用人单位的立场考虑问题。根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因 劳动合同法并未规定违反该条款的劳动者需承担的 法律责任,因此该条款对劳动者几乎没有约束力,实践中,基本靠劳动者“自觉”履行,且没有违法后果。于是,很多劳动者炒老板鱿鱼时非常痛快干脆,说一声就走人,甚至不打招呼就离职。劳动者错误履行辞职权的做法不仅违背情理,也可能给自己带来严重后果。“提前三十日”是 法律给用人单位做好工作安排的缓冲期,如果因劳动者突然离职造成人员空当,并因此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劳动者要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本案中原公司对小立提出经济赔偿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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