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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要拖欠工资 注意仲裁时效
劳动者辛苦挣钱,最怕的就是老板拖欠工资,但是拖欠工资的情况时有发生。记者发现很多劳动者由于法律知识的缺乏,在签署合同以及相关约定上并不会保护自己的权益。因此今天的值班热线本报请来天津市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赵治国律师为大家解疑答惑。
案例:
市民张军与公司的劳动合同于2011年3月份已经到期,双方决定不再延续劳动合同,但公司还拖欠张军2011年2月份和3月份工资,而离开原单位后张军因为家中有事,再加上找工作等原因,一直没有向公司追讨,直到2012年7月份,张军才找到公司索要,但公司拒绝支付。张军向法院提起了诉讼,结果法院最终驳回了张军的诉讼请求。
疑问1:张军存在被拖欠工资的事实,为何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律师解答:天津市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赵治国律师认为,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生效之前,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只有发生争议之日起一年。如果超过了仲裁时间,没有特别的中止理由,即使劳动者再有理,事实再清楚,也不会得到仲裁和司法机关的支持。所以提醒各位,发生劳动争议,要及时收集证据,并尽可能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间提起仲裁或诉讼。
疑问2:如果遇到拖欠工资,劳动者该如何举证呢?
律师解答:天津市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赵治国律师认为,根据相关规定,除了劳动合同外,证明劳动关系方面的证据还可以是,工资卡、工资存折、工资条或其它工资发放记录,职工名册;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上岗证”、“外派证”等能够证明职务职位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用人单位的考勤记录(考勤表、出勤卡等);其他劳动者的证言;其它能够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
其它能够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在实践中主要有:载有劳动者名字的用人单位的各种文件、劳动者代表用人单位与其它实体或个人签订的合同、与用人单位有业务往来的其它单位留存的相关资料、录音、录像、照片、网络信息、手机短信、劳动监察部门的处理结果。
疑问3:《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工资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那无故拖欠工资的法律后果到底有哪些呢?
律师解答:天津市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赵治国律师认为,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对于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工资的,劳动者还可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可通过向公司邮寄书面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然后提起劳动仲裁主张公司按工龄支付每年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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