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2013年被某连锁酒店录用,双方签订了劳动
合同,但在随后的工作中杨某开始不喜欢自己的工作,状态也一直不好。在与单位人事部门协商后杨某正式提出了辞职。
随后杨某就应聘了另外一个工作,该
公司对杨某比较满意,同意录用,要求杨某携带原
公司离职证明等材料办入职手续,但原
公司一直没有开具证明,由于这个原因杨某失去了新找到的工作。杨某找到原公司,认为其没能找到新工作的责任应由原公司承担。
天津市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
赵治国律师认为:《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
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
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
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例中,由于杨某原单位未开具证明导致杨某失业,应该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