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
赵治国律师:根据《劳动
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
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
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
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
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所以工作地点是
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如果用人单位对工作地点变换,则属对
劳动合同的实质变更,那么就需要双方协商变更,单位不能单方做出变更,否则属于违约。所以唐先生可以拒绝去新工作地点办公。 时报记者 王宁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