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塘沽律师:面对这些协议 我们有权拒签

 ■ 时报记者 田敏 报道
  签署各种协议是很多就业者走上工作岗位后必须面对的,有些协议非签不可,因为那可以保障就业者的权益,而有些协议不可轻易签署,因为一旦签署,劳动者的权益就会受到侵害。那么哪些协议公司无权要求员工签署呢?天津市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赵治国律师将根据实际案例为大家解析。
 
  值班人:天津明洲律师事务所 赵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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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一
 
  “上班结婚生子”违反约定?
 
  2015年9月,小赵在一家知名外企公司找到了销售专员的工作。入职后,单位人事部门要求小赵签署了一份“单身协议”,内容是劳动者在就职期间如果结婚生子就算违反约定,会被辞退。小赵当时并没有对象,面对这份来之不易的工作,他不舍得放弃,便签署了这份协议。
 
  律师说法:此单身约定是违法的,首先《婚姻法》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其次《劳动法合同法》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最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可解除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合同无效的。”如果小赵不符合这些条件,单位无权以非单身为由给与辞退。
 
  案例二
 
  女职工入职 需签怀孕赔偿协议?
 
  对于女员工来说,怀孕生子是一个重要的阶段,但这个经历在一些公司领导眼中也是一个大问题。一些公司认为,女员工怀孕生子大大影响工作,甚至有些公司或者岗位明确要求不招聘女员工也是这个原因。市民小丽在结婚前辞去了原来的工作,蜜月结束后她开始寻找新的工作,但让她烦恼的是,面试的好几份工作都不约而同对她新婚的状态不太满意,其中几家公司直接表示拒绝,而另外几家公司则提出要求小丽签署一份《怀孕赔偿协议》,如果小丽违反了该协议,需要赔偿单位相关的损失。
 
  律师说法:此案例同样适用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如果员工没有违背五条中的任何一条,单位不得无故辞退员工,更不允许以妇女怀孕作为条件提出违约赔偿损失,这侵犯了妇女的生育权。
 
  案例三
 
  离职拒签承诺书 不发放当月工资
 
  除了与结婚生子相关的协议之外,很多就业者在工作中则遭遇到了所谓的《承诺书》,市民小刚最近打算离职,没想到又被要求签署《承诺书》,该承诺书的内容大致是员工不得以该公司名义开展任何形式的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损害该公司和所有人员的利益,不发表任何不利于该公司声誉以及利益的一切言论和行为,如果违约将自愿向公司支付违约金5万元,且该公司有权追究员工法律责任和其他经济补偿。这样的承诺书让小刚表示难以接受。同时该公司规定,如果员工不签署这个协议,就不会发放本月工资。
 
  律师说法: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员工付出劳动就应该得到劳动报酬,只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了雇佣关系,用人单位就应该支付一定的劳动报酬,这与劳动者是否签署承诺书无关,所以单位以劳动者不签署承诺书就不发工资为由要求员工签署协议的方式本身就是违法的,而且用人单位也无权要求员工支付任何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