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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买卖

贷款信息告知错误,天津中介公司会承担责任吗?

案例:

天津客户先生通过中介公司介绍,购买了南京路一间商铺用于投资。经纪人小葛在向其介绍贷款时,说该房屋能贷款五成20年,很值得投资。遂先生通过中介公司与卖方签订了居间合同并向房主支付了5万元定金。但很快在要办理贷款手续时,小葛又告诉客户先生该房屋最多能贷五成10年。先生算了一下每个月要还7000多元的贷款,以自己现在的收入无法办理贷款,自己也负担不起每个月的还贷额。他认为是中介公司欺骗了他,要求中介公司协助其将5万元要回来,但中介公司及卖方都认为是买方杨先生违约,不同意退还定金,买方将中介公司告到了法院。中介公司注意到可能承担的风险,申请将房主追加为第三人。

法院审理中,中介公司认为在签署居间合同时已经明确告知买方贷款为510年,买方仍签署了买卖居间合同,现在是买方自身原因不再购买该房屋,买方是实际的违约方;另一方面,若买方是基于错误的贷款信息而签订的居间合同,那么应当构成合同法规定的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为可撤销合同,合同被撤销后应由卖方承担返还责任,中介公司不应当承担责任。中介公司经过与法院积极沟通,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下,由中介公司赔偿客户2万元,卖方返还买方2万元,买方自己承担了1万元的损失而结案。

分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25条规定,居间人有忠实报告的义务,故意隐瞒情况或提供虚假情况的,无权要求支付居间报酬,并应承担赔偿责任。

中介公司作为专业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对与房产交易有关的情况都非常熟悉,而中介公司却向其提供了一个错误信息,买方正是基于这一信息购买了涉案房屋并交了定金,现买方依据正确的贷款方式无法办出贷款,不能履行合同约定。

在本次交易中,卖方作为善意第三人,没有任何过错,如买方违约不买了,卖方有权没收定金。

买方支付的定金被没收,与中介公司的过错有着直接因果关系,中介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